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嫂嫂李某乙因相邻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李某甲抓住李某乙左手扭一下,导致李某乙左手中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给了8000元现金给李某乙治伤。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镇**村**组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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