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8********,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白芒**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蒋某某系同村邻里。蒋某某住房位于村道东边,地势低洼,下雨天有流水侵蚀其杂房。为此,蒋某某在村道边用水泥砌一条挡水埂(宽约0.1米,长约4米)。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该水埂会影响其住房排水为由,用十字铁镐挖该挡水埂,蒋某某喊李某甲不要挖,但没有效果,于是蒋某某拿二块木板朝李某甲扔来(未打中)。李某甲的侄女李某乙见状去拉李某甲回家,没有拉走。后蒋某某则拿木板打李某甲的背部,李某乙又去拉李某甲,未果,李某甲与蒋某某再次争吵并互相准备打对方,李某乙见状面对李某甲站在两人中间劝阻。与此同时,蒋某某与李某甲互相扭打,在打斗中,造成蒋某某因下颌牙左边第一门牙外伤性脱落,下颌牙右边第一门牙松动Ⅲ度;李某甲右手背擦挫伤。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2.物证:伤情照片;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纠纷殴打打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7349****;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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