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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住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李某乙在麻章区**镇**村其家门前因挖沟排水问题与邻居左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儿子)在家里闻讯出来用脚踢了李某丙的妻子左某某的腹部,接着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丁就到李某乙家找李某甲,随后李某丁在李某乙家的院子内被李某甲持菜刀砍伤左脸颊。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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