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躺在母亲刘某某的炕上睡觉,刘某某将做好的馒头和咸菜放在火炉子上叫李某甲起来吃饭,李某甲起来后呵斥刘某某将炉子上的馒头和咸菜吃完,刘某某说自己已经吃过了,再不吃了,李某甲就从炕上下来,拿起地上的小凳子朝刘某某的胳膊、腿部和背部打了起来,后又捡起火钳子朝刘某某的头部打了三下,致刘某某头部流血,刘某某随即拨打110报案,环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刘某某送至环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李某甲酒醒后至医院陪同母亲刘某某治疗,2020年3月4日刘某某出院。2020年2月23日,经环县人民法院诊断,刘某某的伤情为1.左侧尺骨骨折;2.右侧第5掌骨骨折;3.头部损伤;4.左手挫伤。2020年4月13日,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外力致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头面部、肢体挫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刘某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环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翰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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