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牛某某系邻居,马某甲系被害人牛某某丈夫,被告人李某甲因双方土地纠纷对马某甲心存不满。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途径被害人牛某某、马某甲经营的杂货铺门前时发现铺子门开着,李某甲便进入杂货铺质问马某甲土地纠纷一事,接着李某甲将马某甲放在炕上的一部华为手机摔在地上,致手机损毁。马某甲和牛某某从杂货铺逃离,被告人李某甲将马某甲的衣服撕住并用拳头击打马某甲面部和胸部。被害人牛某某跑到街道上呼救,李某甲遂将马某甲推倒,并追上牛某某用拳头击打牛某某头部,接着又用脚在牛某某的腰部和腿部乱踢,后被告人李某甲被赶到的邻居拉开。2019年12月24日,被害人牛某某到甘谷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告人李某甲毁坏的手机作出价格认定:被毁坏的华为手机2019年12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250元。
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于2019年12月27日到甘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对他人心存不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可
检察官助理:颉海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附带民事诉状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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