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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2019年5月11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5时,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新城区南新街光仁医院门口卸货,被害人李某乙骑电动车不慎将货物撞倒致货物受损。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发生纠纷,李某甲持木棍击打李某乙的头部,将李某乙打倒,李某乙未还手。

此时,贾某某(另处)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过路过此处,李某甲跳上三轮车准备离开,李某乙拉住李某甲阻止,李某甲从三轮车上拿出甩棍继续都打李某乙的头部及身体部位,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撕扯,贾某某试图分开二人,踢了李某乙腿部、腰部几脚,使二人分开,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拉载李某甲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乙受外力作用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乙受外力作用同时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综合评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甲及其家属向李某乙赔偿人民币8万元,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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