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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9日被经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7月28日经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儿子张某某二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张某某与其母多次向被告人李某甲讨要未果。2019年10月11日23时,李某乙前往西安市李某甲家中,向李某甲要债时与李某甲发生口角,被李某甲动手打伤,并摔坏李某乙一部OPPO智能手机。后李某甲妻子郑某某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赶到李某甲家中时发现其母被打,便打电话报警。后经陕中金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367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赔偿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中金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3676号鉴定意见书;6.对被告人李某甲宣读继续盘问的笔录;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作案地点的现场指认笔录;7.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所受伤及摔坏手机指认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在**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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