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苗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63********,文盲,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案报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管辖,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上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丈夫即被害人罗某甲因家庭纠纷在家发生争吵后,罗某甲就用家里一个四角的黄色木凳子砸了李某甲的左眉弓上致使该处受伤流血,罗某甲见状就拿着那个凳子便往家门口跑了,李某甲便上前追罗某甲,追到罗某甲家门口的井边时,罗某甲突然停下将手上的木凳子放下,然后用手推李某甲的胸口导致李某甲摔倒在地,然后罗某甲空着手又往寨子口方向跑,随后李某甲捡起罗某甲放在地上的木凳子就去追罗某甲,追到罗某乙家门口的空地上时,罗某甲突然停下来,李某甲追上去就用木凳子朝着罗某甲的头部砸打两下,致使罗某甲受伤倒地,李某甲准备砸罗某甲第三下的时候被邻居的罗某乙拦下,后罗某甲被送往黔南州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被害人罗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05时15分许死亡。经三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罗某甲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如打击等)头部导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内出血等重型颅脑损伤,继发性脑水肿,颅内压升高致脑干受压受损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木凳子物证照片;
2.出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潘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肆册,公诉卷壹册,光盘十七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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