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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0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许,在邳州市**镇**路**小区**号楼**楼中间走道,被害人王某某因粉刷的墙壁被9楼流下的水冲坏进行辱骂,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丁下楼与王某某理论发生争执厮打,李某甲脚踹王某某胸部,致使王某某肋骨受伤。2020年9月14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接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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