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0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北省香河县渠口镇青户村西水泥路上,因债务问题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后李某甲用放羊鞭杆对李某乙进行殴打,造成李某乙右腓骨远端骨折及右胫骨远端撕脱性骨折。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