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阳江市阳东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17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闫某某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养殖场处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持介刀划伤被害人闫某某手腕。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闫某某右前臂下段单条瘢痕长达10.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旅店**房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岑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书;6.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病情介绍、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广通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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