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为土地纠纷在会泽县纸厂乡灯草塘村委会敖家坪小组路上发生吵打,李某甲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1月12日

附:1、移送卷宗1册,卷外1页,光碟1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