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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号,现住地同户籍**。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8月19日该李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四组因琐事与金某某父子打架,李某甲对被害人金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9-12)、头皮挫裂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8月19日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甲向被害人金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黄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61928****);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3、已向雁塔区司法局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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