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将购买的一个射钉器改装成以射钉弹(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射钉枪一支。7月27日,李某甲在镇康县**乡**村**组本村村民杨某甲办喜事做客期间,酒后与村民陈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口角。次日7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本村李某丙家小卖铺旁发生争执时,被字某某和杨某乙劝开。此时李某甲喊住字某某,拿出事先藏匿于草丛的自制射钉枪,杨某乙忙用言语进行阻止,但李某甲拿起枪后上膛迎面对着字某某击发,子弹击中字某某的喉部,当场将字击倒在地。字某某送**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字某某系被火器致甲状软骨断裂、颈椎第1至2椎体粉碎性骨折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甲使用的射钉枪系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辨认及死检等照片;
3、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4、证人李某丙等13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枪支及尸检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自制枪支故意杀害一人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镇康县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7张;
3.证人李某丙等13人的名单;
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