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捕前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4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对前妻张某某改嫁被害人李某乙之子李某丙一事不满,到李某乙家讨要说法,二人言语不和,李某甲随即返回家中拿上菜刀再次来到李某乙家,李某甲将菜刀扔到茶几上示威,后手持菜刀将李某乙头、颈、上肢等要害部位多处砍伤,随后携带菜刀爬上李某丙、张某某家房顶,因脚下踩空,从屋顶滚到玻璃钢瓦的前出厦后,掉到走廊里,被李某丙、张某某发现,其女儿随即报警,李某甲开门逃离,逃离过程中将菜刀掉下,李某丙、张某某看见门口有大量血迹后发现李某乙被砍,遂打120求救,李某甲后被民警抓获。被害人李某乙头颈上肢多处被砍伤、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外伤诱发脑梗死、引发偏瘫,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体表多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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