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寨**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由深圳市公安局预审支队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乐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租住在我市光明新区**街道**村**排**号**房,乐某甲已怀孕六个月。2017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害人乐某甲陪自己出门散步,乐某甲以想休息为由拒绝,李某甲遂向乐某甲发脾气。房东唐某闻讯前往一楼大门查看,并为李某甲开门。乐某甲因为害怕,与房东唐某一起进出电梯。李某甲见此,以乐某甲和别的男人共处为由,在电梯口辱骂乐某甲,并朝乐某甲头部、腹部、背部等部位实施殴打。期间,李某甲见一楼大门左侧的杂物堆里有一个白色塑料桶(内装有氢氟酸液体,系他人存放),便拿起并砸向乐某甲。李某甲被洒出来的液体灼伤后,意识到塑料桶内的是腐蚀性液体,便改为用桶内强腐蚀性液体多次向乐某甲的头面部、背部泼洒。房东唐某及其妻子通过监控看到整个过程并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抓获李某甲。被害人乐某甲当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现场白色塑料桶内物质为氢氟酸液体;被害人乐某甲符合氢氟酸中毒死亡;其胎儿因宫内窘迫而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与母体时间高度吻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入所体检表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嫌疑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乐某乙、乐某丙、唐某乙、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袁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DNA鉴定等八份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名孕妇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18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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