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家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担心自己家的房屋及家人被李某乙家的青杠树被风吹倒后打到,遂要求李某乙将青杠树砍了,但李某乙不但不砍树,反而称“打死人贴烧埋就是”,被告人李某甲遂对李某乙心生怨恨,伺机报复。2020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潜入李某乙家中,将溴氰菊酯农药投入李某乙的酒瓶中欲毒害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将一些农药投放在酒瓶中后,发现李某乙从外面回来了,遂心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乙发现,后在李某乙等人的追逐中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打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等;2.证人证言:符某某、李某丙等九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庆明
检察官助理 李仕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22页;证据卷1册,共206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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