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6年7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9日;2017年2月24日至3月17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2017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甲(被害人,女,殁年46岁)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李遂持刀来到本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陈某甲与其夫任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1岁)的住处,敲开房门,与陈、任发生厮打,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任见状向楼下跑去,李持刀追撵至一层、二层之间缓步台处,猛刺任胸、颈部等处二十余刀,将任刺到在地。尔后,李持刀返身上楼,在二层缓步台处与陈相遇,李再次猛刺陈胸、肺部等处二十余刀,致陈当场死亡。经鞍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由于被他人用锐器刺中颈部、胸部等处,伤及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双肺及心脏,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陈某甲系由于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胸部、颈部及双上肢多处,伤及上腔静脉及双肺,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刀、作案穿T恤、短裤、帆布鞋、手机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董某某、高某某、尹某某、李某丙、单某某、王某丁、李某丁、刘某某、陈某乙、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甲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 楠
检 察 员:金荣宇
2017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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