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路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23日抓获归案,同年10月2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经他人介绍,与来安县**乡村民钟某某相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钟某某认为与李某甲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甲不同意。1992年端午节(1992年6月5日)前,李某甲去钟某某家准备接钟某某回明光过端午节。1992年6月6日,李某甲与钟某某一起回到明光。李某甲欲带钟某某回**镇自己家中过节,但钟某某不想前往,并提出要与李某甲分手。李某甲与钟某某到媒人徐某某家调解此事未果。后钟某某到柏某某家,李某甲随后赶到,双方再次为分手问题产生争执。当日16时许,李某甲从柏某某家中拿一把尖刀,威胁钟某某跟其去主媒人家,钟某某不从,两人随即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扯。柏某某见状上前阻止并打李某甲一个耳光,李某甲恼羞成怒,用手中尖刀刺中柏某某胸部,致其肺部受伤。随后持尖刀刺中钟某某胸部、颈部,造成钟某某死亡结果。后李某甲逃离现场,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钟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左侧颈内静脉及左侧肺脏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柏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嘉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因解除婚约引发的矛盾,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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