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69********,壮族,文盲,户籍地广西西林县**镇**村**,现住云南省**市**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7年12月1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李某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将本案报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4月4日、6月4日两次退回西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5月4日、7月3日补查重报,2018年8月9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西林县**镇**村**队**门口持枪打猎时,不慎击中途经其家门前不远处的小路被害人赵某甲。赵某甲被击中头部后受伤倒地,被本屯群众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重不治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因头部枪伤(脑实质管状贯通伤)、头部钝器伤(脑实质挫伤并血肿)引起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畏罪潜逃,并于逃跑途中将涉案枪支丢弃,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李某丙、赵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使用枪支射击,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DVD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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