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街**号。2000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7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依法逮捕。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予以释放,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1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已判决)、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复议、复核,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左右,余某甲(已判决)与其父余某乙因长期不睦及家庭财产纠纷心生怨恨,便通过QQ群发布信息,雇佣了被告人李某甲为其杀害余某乙并约定事后支付十万元报酬。同年10月29日李某甲赶到遵义后,余某甲与李某甲就具体杀人方案等进行了预谋。10月30日,余某甲准备了迷彩服、铁锹、阳铲等作案工具,并带着李某甲到余某乙住址现场踩点,后因发现道路监控覆盖余某乙住房遂觉犯罪不现实而未能着手。因二人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10月30日二人分开后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铁铲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乘机记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3.证人侯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及告知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现场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余某甲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伍册、光盘拾伍张及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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