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邵东市**镇**街**村。曾于1991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因被告人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在某某镇某某村担任村主任的被害人申某乙便不同意被告人李某甲入党,两人为此发生过争吵,被告人李某甲一直怀恨在心,并在外扬言要报复申某乙。2020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带着家里的液化气罐和一个梯子到申某乙家,被告人李某甲拿着梯子爬至申某乙家二楼卧室空调附近,然后用一根塑料管一边接申某乙家空调出水管,一边接液化气罐,并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使液化气通过塑料管进入申某乙家二楼卧室。过了一会儿,睡在房间里的申某乙妻子王某某闻到液化气后起来,以为是小偷便将睡在另外一个房间里的申某乙喊醒,两人走到阳台发现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便急忙将连接液化气罐和空调出水口的塑料管拔掉,将液化气罐和梯子放在三轮摩托车上,后驾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申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申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液化气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六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曾某某、申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周某某。
鉴定人名单:谭某某、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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