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6********,汉族,文盲,北京市平谷区**街**公厕**,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胡同**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胡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感情纠纷,持铁锨将其前妻徐某某停放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胡同**号外的电动三轮车玻璃损毁。经认定,被毁坏的电动三轮车玻璃修复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感情纠纷,将张某某停放在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号门外的电动三轮车左后侧车胎损毁。经认定,被毁坏的电动三轮车车胎修复价值人民币30元。
3.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感情纠纷,用砖头投掷张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号家中的大门,造成大门及纱网损毁。
4. 2019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感情纠纷,用砖头投掷张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号家中的窗户,造成窗户玻璃损毁。经认定,被毁坏的窗户玻璃修复价值人民币46元。
5. 2019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感情纠纷,将张某某停放在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号门外的电动三轮车前轮车胎损毁。经认定,被毁坏的电动三轮车车胎修复价值人民币108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衣1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8.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损坏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璐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9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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