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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潼区斜口办枣园村枣园组李某乙家门前因锁事和李某乙发生打架,被宋某某劝开后,李某甲从家中拿了一个倒地耙子,将李某乙停在门外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T的白色桥车前、后挡风玻璃,右后车门玻璃、天窗玻璃砸坏;将车顶、副驾驶车门、车顶上等处胶皮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辨认视频截图;

6、价格认证结论;

7、DNA鉴定结论;

8、扣押物品清单;

9、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法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娜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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