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甲(另案起诉)发生矛盾纠纷。于2014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二)晚上,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均另案起诉)等人在陆丰市**镇**小学附近遇到李某甲、陈某甲时,便持钢管、木棍等器械对李某甲、陈某甲(1993年3月出生)进行追打,至李某甲伯父李某丙(另案处理)家中,李某丙之妻陈某乙开门让李某甲进门躲避时被杨某甲等人打伤到额头,陈某甲还未进入李某丙家门时也被殴打,随后要闯入李某丙家中殴打李某甲。因李某丙赶回家中声称要报警,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至次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丙、李某丁等多人持械窜到陆丰市**镇**村委会**片**巷**号之**,杨某甲家门口,见房门紧锁无人在家,便对杨某甲家的门窗等物进行打砸,致杨某甲家中窗门、大门等被损坏。后经杨某丙修复价值约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有受害人的陈述;3.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竟违反法律规定,为泄愤报复,多人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满
2020年9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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