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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佳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爱辉区******组)。2006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抢劫罪被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时某某(已判刑)因其朋友与爱辉区**手机卖场的经营者吴某某债务纠纷一事,找到胡某某(已判刑)帮忙找人砸毁爱辉区**手机卖场物品,后胡某某打电话联系梁某某(已判刑),又让梁某某再找两个人帮忙。同年2月29日,胡某某和时某某开车来到嫩江县多宝山煤矿将梁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接到黑河市爱辉区老三特超市附近一旅店内等候通知。后时某某派被告人李某甲带着梁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事先“踩点”,李某甲并按照时某某指示购买作案用的铁锤。当日15时30分,梁某某等人乘坐时某某提供的车辆来到爱辉区**手机卖场,将卖场内的柜台玻璃和门窗砸碎,后乘坐轿车离开现场。经作价:被损坏玻璃共价值人民币7866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河市火磨面粉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证人时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抓捕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时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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