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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18〕1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因与吴某某、宋某某有债务纠纷等矛盾,心存不满,在宿城区新宿中花园小区东北角停车场,使用弹弓朝吴某某捷豹轿车车头方向击发钢珠,致使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左前门部位受到毁坏。9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采用相同方式毁坏该车挡风玻璃。经鉴定,维修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6593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李某乙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8.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电话1595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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