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因与吴某某、宋某某有债务纠纷等矛盾,心存不满,在宿城区新宿中花园小区东北角停车场,使用弹弓朝吴某某捷豹轿车车头方向击发钢珠,致使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左前门部位受到毁坏。9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采用相同方式毁坏该车挡风玻璃。经鉴定,维修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6593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李某乙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8.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电话1595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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