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朝鲜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0时许、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分别窜到本市常平镇**村**大道、**花园售楼处的露天停车场等地通过砸坏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实施盗窃,并使用水泥块将被害人韦某某、吴某甲、李某乙、尹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吴某乙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总金额约1200元,将上述被害人的车窗玻璃砸坏需要维修费用总计11428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花园门口美宜佳门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当场在李某甲身上搜获作案工具一双劳保手套、一双拖鞋及一部华为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小轿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物品清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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