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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起,被告人李某甲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土名为**一带土地(该地块于1992年被政府征收并有围墙围闭)占耕养鱼。为方便自己和卖鱼车辆进出,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挖掘机将围闭该地块的围墙和星瓦护栏挖开毁坏。该围墙设施属于广东西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三水区**街道**路**有限公司对开斜坡路段,被毁坏的混凝土围墙和星瓦护栏部分长10米。经鉴定,被毁坏的围墙设施价值人民币11412元。2020年5月23日,**有限公司支出人民币22071.52元用作修复该围墙设施。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上述修复费用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邝达恩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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