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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宿舍。曾因犯盗窃罪,分别1992年、1994年、2003年、2008年、2012年、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9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23时许至9月18日3时许,采取损毁被害人车辆车窗玻璃等方式,连续对停放在磐石市**街**小区人民路一侧停车位、**广场停车位、**小镇西侧路旁停车位、**幼儿园门外停车位、**小区停车位等地的28辆车辆进行盗窃,盗得人民币及香烟等财物。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车辆车玻璃等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92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作案工具手套一副。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5.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6.发还清单;7.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8.工作说明。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甲、闫某某、肖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乙、常某某、王某乙、宋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

六、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磐发价认字[2020]155号、167号。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套一副、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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