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土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5********,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务农。2015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土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321261963********,户籍所在地互助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务农。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1年农历六月二十九日,**镇**村村民李某丙和仲某甲二人在**镇土观会场上与被告人李某乙之子李某丁发生纠纷并厮打。次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携带砍刀到仲某甲、李某丙家中,以索要医药费名义,对仲某甲实施殴打并将仲某甲带至**镇**村一平房内后,向仲某甲父亲仲某乙打电话索要7万元,对李某丙母亲林某某实施威胁并索要3万元,迫使仲某乙、林某某分别向二被告人给付人民币22950元、23000元。
2.201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互助县**乡**村**路段一转弯处与被害人包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甲以包某某无证驾驶为由,向包某某索要2万元钱。后包某某迫于恐惧,向李某甲支付了14000元钱。李某甲实际修车费用为11OO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份的一天,因时任互助县**乡**村会计的李某戊不同意将自家的9亩田地流转给种植树莓的老板,时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某甲为此用拳在李某戊的左眼部殴打了一拳。事后李某戊因害怕报复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辞去村委会计一职。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星期天)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前往**村场院找时任互助县**乡**村小学教师李某己索要学校大门钥匙,二人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对李某己拳打脚踢,并从车内拿出一把刀子欲戳向李某己,后被周围群众劝开。后李某己害怕被报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3.2015年正月十二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小学厨师星某某宿舍内质问星某某为何不给其压面,挥拳朝星某某打去,因他人劝阻而罢手。
4.2018年六月初九日,**乡**村村民叶某某因地里的洋芋秧子被李某甲家的猪拱了,到被告人李某甲家讨要说法时,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在叶某某颈部打了一拳,后被周围群众劝开。
5.2018年正月初四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同村村民杜某某家帮忙,事后杜某某为答谢大家请帮忙的人吃饭,同村村民李某庚着急先用手抓了一块肉吃,为此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庚脸部扇了两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索得59950元,被告人李某乙索得45950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兰芳
2019年12月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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