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河东区**酒店职工宿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8日补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白某甲,其谎称自己为安某某,并假借恋爱交友的名义了解到被害人白某甲的个人信息并骗取了其裸照。同年5月中旬,被害人白某甲因被告人李某甲频繁向其索要钱财提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在互联网发布被害人白某甲裸照及身份信息、威胁伤害被害人白某甲家人、冒充黑社会人员进行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白某甲勒索人民币共计2700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1份;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凯
代理检察员:毕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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