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小**幢**单元**室。因酒后驾驶,于2009年10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丙(二者均已判刑)等人从李某丁、李某戊、冯某某处购买位于坝头村不符合安置条件两间地基。2017年12月份,依法安置在灵溪镇坝头村正茂苑小区2-14幢的刘某甲孝、刘某甲右等12户将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乙。李某乙利用承包建房之际,伙同李某丙和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的两间地基被建房户占用需要地基调幢补偿款为借口,以不支付补偿款休想按期建房相要挟,勒索刘某甲、刘某甲等11户建房户13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李某丙已将款项退还给刘某甲等11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承诺书、协议书、合同、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林某甲、颜某某景、林某乙、林某丙、颜某某标的证言、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刘某丁、许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证据卷壹册、文书册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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