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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历史博物馆门口,拦下被害人李某乙所驾驶的比亚迪小汽车,假称说要到吉祥村十字并问多钱车费,李某乙表示得十五元车费,李某乙开车过程中,李某甲自称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要对李某乙非法营运行为罚款,后索要1000元后离开。

2、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赛格商场门口,拦下被害人曹某某所驾驶的白色捷达小汽车,假称说要到吉祥村十字并给十元车费,曹某某开车将李某甲拉至吉祥村十字北边运管局门口,李某甲将曹某某车钥匙拔下后自称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要对曹某某非法营运行为罚款,后索要2500元后下车离开。

3、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和电子正街十字处,拦下被害人徐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夏利小汽车,假称说要到吉祥村十字并问多钱车费,徐某某表示得十元车费,徐某某开车至电子二路南大明宫处时,李某甲自称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要对徐某某非法营运行为罚款,后索要2000元后下车离开。

4、2019年12月16日17时,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南广场处,拦下被害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假称说要到吉祥村十字并上车,王某某开车至北广场处时,李某甲自称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要对王某某非法营运行为罚款,后索要1300元后离开。

5、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海港城门口,拦下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别克小汽车,假称说要到含光路唐城宾馆对面,张某某开车将李某甲拉至吉祥村十字北边运管局门口,李某甲自称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要对张某某非法营运行为罚款,后索要1390元后下车离开。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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