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案发前系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河南省确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委**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村汽车交易市场向购车人崔某甲(男,28岁)虚假承诺低价购车支付购车款11.4万元,后伙同他人对崔某甲进行辱骂并恐吓,要求补缴购车款4万元,崔某甲不同意,其强行只退还崔某甲购车款11万,强制收取服务手续费40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向余某某(女,30岁)承诺购车款11.9万元,并称可以提供无息贷款,并且贷款能够直接打到余某某个人账户,余某某共支付164298元购买汽车,其中贷款90560元,刷卡支付73738元,其中贷款直接进入公司的账户,后以免费做装饰为由将余某某带至一装饰店,李某甲等人对余某某恐吓辱骂,期间李某甲以拒绝交付车辆手续要求余某某支付服务费用2.8万元,余某某报警后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甲退还余某某购车款3万元。

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有奖举报系统接报线索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解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扣款授权书、工作说明、手机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甲、余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柴某某的证言;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部分犯罪系未遂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