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店。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2019年9月11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经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东夏庄村渡口南侧旧厂房内从事电镀生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投资购买设备,负责租赁厂房,并向李某丙(男,33岁,徐州贾汪人)等工人传授镀锌技术,组织镀锌生产。经查该电镀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置,直接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废水收集池内。经贾汪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废水收集池为渗坑。废水收集池内的水样经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锌含量为356mg/L,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37.3倍,经贾汪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为有毒物质。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涉案镀锌设备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电机等物证;2.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照片、镀锌现场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现场方位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电镀生产,并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薛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铜管、电机等镀锌设备扣押保管在贾汪区塔山镇东夏庄村渡口南侧旧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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