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住沈阳市**城**号楼**单元**楼**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临时寄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019年11月1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和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另案处理)向在江西省南昌市的赵某甲(另案处理)贩卖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含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仍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1700007300********)给李某乙收取赵某甲支付的购毒款共9000元。具体为:
2019年5月1日,赵某甲从李某乙处购买120元/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700瓶,共计8.4万元。次日,赵某甲转款至李某乙指定的李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4000元、其他账户8万元。
2019年7月15日,赵某甲从李某乙处购买125元/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0瓶,共计7.5万元。次日,赵某甲转款至李某乙指定的李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5000元、其他账户7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国瑞城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查询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收取毒资共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 彪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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