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十里**村,住址**。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莘县**路**村路口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的被害人李某乙(载武某泉)发生相撞,致武某泉当场死亡、李某乙轻伤。案发后李某甲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检察官助理:吴增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莘县**街道**十里**村,联系电话:133562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