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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CR2****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广太镇政府路口路段时,与骑自行车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货车侧翻后又碰撞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VVK543号牌小型轿车,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后李某甲弃车逃逸。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李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责任,叶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请求书;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黄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图像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9年6月17日

附:

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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