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10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气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栋**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超市旁。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2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日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桑植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广场**茶楼吃饭时饮酒,后李某甲驾驶(第一次驾车)其停放在**广场前坪停车场的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湘******)至**广场停车场收费处时,因索要停车费发票与门卫发生争执,李某甲遂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出口处(车钥匙放在车上)并下车,因造成出口堵塞,旁人将李某甲的车辆挪开。李某甲继续与门卫争执,将已经挪开的车辆重新开至停车收费处(第二次驾车)并下车,后李某甲与门卫争执并阻止其他人挪车。经过一番争执后,李某甲返回车上并驾车(第三次驾车)挪出空间让一台小车离开停车场后又将车辆堵住出口并下车,经旁人劝说,李某甲回到车上将车辆挪至一旁(第四次驾车),等部分车辆驶出出口后其又将自己的车子停到出口处后下车。
此时,其他车主纷纷下车与被告人李某甲理论并有人将李某甲的车辆驶出停车场停放在路边,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将李某甲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2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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