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涉嫌失火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蓝山县**镇**村自家山岭烧荒草时引发山林火灾。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5.277公顷(计79.15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3578公顷(35.367亩),树种是湿地松、杉、油茶等,宜林地面积2.9202公顷(43.803亩);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地)2.5161公顷(计37.7415亩),公益林(地)2.7609公顷(计41.41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调查意见书;4.证人黄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失火,导致过火面积5.277公顷(计79.15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3578公顷(35.367亩)的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文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