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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租住邓某某位于株良镇路东村殿前街23号的一栋老房屋,用于从事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期间,南城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于2018年9 月6 日14时许,在该卖淫窝点抓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吴某甲、陈某甲。卖淫女陈某某交代容留其卖淫的是李某甲,每次卖淫后要付10元钱给李某甲。

2019年3月至8月,李某甲租住了姚某某、谢某某等人共有的位于株良镇路东村殿前街的一栋老房屋,容留2名妇女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二千余元。

2020年3月份,李某甲租住危绍先位于株良镇古竹村何家边组的房屋从事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三千余元。2020年7月初,李某甲容留卖淫女李某乙、陈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两名卖淫女每次性交易中抽取20元获利。期间,李某甲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还安排卖淫女在株良镇路东村永发宾馆接客,介绍余某某、方某某等人到永发宾馆嫖娼。

2020年7月2日21时20分许,卖淫女李某乙、陈某乙在李某甲租住的房屋内分别与嫖客袁某某、周某某以80元的价钱发生性交易后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手机一部;2.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支付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陈某乙、袁某某、周某某、危某某、叶某某、严某某、卢某某、尧某某、朱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尧某某、李某丙、方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谢某某、姚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检察官助理:邹时祥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VIV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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