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门市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一部指辖批【2019】39号决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揭检一部交诉【2019】37号于2019年12月9日交本院办理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开设“龙海”、“洪盛俱乐部”、“长盛VIP俱乐部”、“金莱同学会”等微信赌博群,赌博群以 “重庆时某某”开奖结果为投注对象。参赌人员进入赌博群后,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等转账给工作人员以“上分”(1分代表1元),工作人员通过操作“机器人”(赌博软件)来接受投注,“机器人”根据开奖结果和赔率计算输赢,再由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进行下分赔付。
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二人均已判决)共同出资在深圳市龙某某开设“龙海”微信赌博群, 2017年6月12日开始,该赌博群雇佣李某丁、李某戊(均已判决)帮忙,黄某某(已判决)则为该赌博群做“托”拉客。2017年9月份许“龙海”赌博群开设点搬至温某甲(已判决)、李某丁(两人为夫妻关系)位于揭西县灰寨镇后洋村170号的家中,温某甲加入管理“龙海”赌博群并领取工资、房租。
2017年(具体开设时间不明),李某甲等人开设“长盛VIP俱乐部”、“洪盛俱乐部”微信赌博群,先后邀请李某己、李某庚洪、陈某某良(均已判决)加入作为前者群股东,并雇佣李某辛宝(已判决)等人在该两个赌博群帮忙。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另出资入股“金莱同学会”微信赌博群,李某甲于同年9月份退股。
经审计,“龙海”赌博群接受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5028057.40元;“金莱同学会”微信赌博群接受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449002元;“洪盛俱乐部”2017年11月13日21:01至23:03下单金额人民币25791元;“长盛vip俱乐部”微信赌博群2017年11月13日21:08至22:18下单金额人民币90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物品照片、笔记本、手机截图;2.书证:交办通知书、指定管辖批复、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说明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辛宝、陈某某良、李某己、李某庚洪、姚星族、李某壬、杨某甲财、杨许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温某甲、李某丙、李某癸、胡某某慧、温某乙、杨某乙、李某壹、姚居群、李某辛芳、李某叁峰、李某肆南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李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某良、李某辛宝、李某己、姚星族、李某乙、温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癸、李某辛芳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调取证据材料等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证人名单一份,视频光碟2张,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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