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强行承接本村货车装料业务,从中赚取利益,先后以堵路、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雇其开车装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镇**村李某乙在家建新房,要其外甥许某某为其开车装运建筑材料。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自己能给同村李某乙建房装运料,便将车子停在进李某乙家建房子的路上,致使李某乙雇请的装运料车子不能进去卸货,后李某乙便雇请李某甲帮其家开车运料,装运料费用(含料款及运费)共计32790元。
2.2017年7月,**村李某丙通过村委会发包方式承接了**村道路加宽工程,被告人李某甲便口头威胁要求李某丙答应要其在工地上开车装料,李某丙为不影响工期,便答应要李某甲开车运料。装运料费用(含料款及运费)共计17100元。
3.2017年9月,**村李某丙通过村委会发包方式承接了**村道路硬化及下水道工程,被告人李某甲便用同样的方式口头威胁要求李某丙答应要其在工地上开车装料,李某丙为不影响工期,便答应要李某甲开车运料和装运土方。装运料费用(含料款及运费)共计655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李某乙、李某丙等受害人均已自愿谅解李某甲的行为,李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堵路、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装运料服务,从中赚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绚丽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谅解书》共1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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