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会**山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批准逮捕,2018年5月2日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招摇撞骗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日被释放;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和李某乙相识。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云南省禁毒局的公安民警,并捏造事实以及能为李某乙介绍工作等方式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后多次和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并同居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编造各种谎言向多次骗取李某乙钱财共计18万余元用于挥霍。2018年4月份,其冒充警察的身份被李某乙识破,在李某乙催促下还款85000元。
2.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和蔡某某相识,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普洱市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骗取蔡某某的信任,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编造其到昆明开会时出车祸伤到头部,治疗急需用钱为由,多次骗取蔡某某钱财共计39100元人民币供其挥霍。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向蔡某某赔偿了40000元换得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被告人李某甲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有权机关查询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刑事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乙农行交易数据光盘、电子勘验数据光盘、李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冒充警察骗取妇女感情及钱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景洪市**乡***村委会**山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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