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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373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5日临时羁押在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1990年至2008年间任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现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社**分社信用站代办员,在此期间,李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方式挪用信用合作社资金30.665万元,用于建房、投资等。具体事实如下:

1.李某甲以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方式挪用资金13.15万元。具体名单和数额如下:李某丙2万元,李某丁1万元,李某戊1万元,李某己1.15万元,王某甲3万元,曾某甲伟2万元,罗某甲2万元,李某庚1万元。

2.李某甲以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方式挪用资金5.95万元。具体名单和数额如下:李某辛0.5万元,黄某甲1万元,江某某2万元,李某壬2万元,程某某0.45万元。

3.李某甲以收取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资金11.575万元。具体名单和数额如下:李某癸1万元,黄某乙1万元,李某子0.3万元,罗某乙1.1万元,曾某乙0.18万元,周某甲0.5万元,周某乙0.5万元,李某丑2.5万元,孙某某0.5万元,李某寅0.3万元,肖某某1万元,胡某某0.7万元,王某乙0.8万元,李某卯0.4万元,李某辰0.795万元。

2018年11月15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李某甲将上述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给了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贷款借据复印件、履历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657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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