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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莘县**镇**村东南地里与被害人李某乙相遇后,李某乙因故辱骂李某甲,引起二人相互殴打,后李某甲持铁锨拍打李某乙,致使李某乙右手第2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电话:1526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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