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32221967********,汉族,农民,文盲,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楼其女儿的房间内休息并使用空调,其丈夫李某乙为阻止李某甲使用空调先后两次关停家中电闸。李某甲因气愤而产生用汽油将李某乙烧死然后自杀的想法,遂提了一桶未使用完的汽油走到李某乙当晚休息的一楼房间内,在距离房门一米左右的地方将汽油倾倒在地板上,后李某乙与李某甲抢夺汽油桶并将李某甲推出房间将房门关闭,随后,李某甲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从房门与地面的缝隙处将汽油引燃起火,李某甲、李某乙的脚部均因沾有汽油而着火,李某乙从房间内靠西侧的窗子跳出后逃离。李某甲听到洗澡间处有声响,担心李某乙持工具伤害自己,遂从大门内左侧柴堆处拿了一根柴棒去寻找李某乙,到大门外没有找到李某乙后返回家中。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导致李某乙、李某甲脚部均不同程度受伤,起火房间内地板、瓷砖及房门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意图通过燃烧汽油的方式杀害李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未造成李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麒熊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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