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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乡**村**组。2019年1月9日,因损毁公私财物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自家盖房需要木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石桥林场梁家庄营林区用刀斧砍伐落叶松树29株。2019年12月10日,李某甲开着自己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拉了14件已制好的落叶松木材准备回后山沟家时,**林场**乔某某、王利珍发现。2019年12月20日,经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被盗伐的林木的权属、蓄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盗伐地点位于石桥林场梁家庄营林区99林班25小班,小地名后山背,权属国有。盗伐林木蓄积4.459立方米,其中已制材3.264立方米,未制材1.195立方米。林权证:晋林证字(2015)第0800311号。林权证持证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石桥林场。盗伐树种:落叶松。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所盗伐落叶松木材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石桥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乔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砍柴刀、木工斧、五征牌农用三轮车、被盗伐落叶松木材等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国有林场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到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永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岚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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