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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猛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湖南茶陵县人,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住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12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州市鹿城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16日因诈骗被茶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害人家中盗取现金共计12700元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同村的李某丁家看打牌,趁李某丁和村民在一楼后檐房间打牌,走到李某丁家右侧前檐房间,看到靠窗户旁边放着一台缝纫机,从缝纫机上的红色老式皮箱内盗窃现金11200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又去李某丁的家中趁李某丁外出做事,到李某丁家右侧前檐房间书桌上的一条长裤口袋内盗窃现金1000元。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骑摩托车到荔市村**组**镇**村**组时,趁彭某某家无人时在一楼左边前檐房间一张老式桌子的一个抽屉里偷走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检察官助理:刘喆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起诉书12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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